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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办理要求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营利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有关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请与主编一起调查。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申请条件: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家、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2名以上获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依法认证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第11条的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时,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家、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2名以上获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依法认证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意思是必须有满足要求的网站)

  以上是主编关于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条件的说明。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资质的知识,请关注主编。 主编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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