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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4-15 来源:用户投稿

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

  1、申请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发放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学历证书复印件

  5、事业单位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及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和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和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发放申请书

  2、材料不齐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后提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交给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四、兽医政股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检查小组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登记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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