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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用户投稿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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